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須知
  1. 本項申請不限資格,每次申請限10筆地號土地,份數以2份為限,免附地籍圖謄本。
  2. 如欲申請地號土地筆數合計超過10筆者,限以地號列冊書面送本處提出申請(申請書下載),申請30筆以上者並應檢附地政單位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1份,以加速審查核發。
  3. 受理申請後原則3個工作天內審查合格者核發證明書,不合格者退件辦理。
  4. 本證明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圖及本處地籍套繪圖查明,僅供參考之用,如為用作實施之依據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或由地政單位實地鑑界為準。
  5. 申請地是否涉及軍事禁(限)建及是否在都市計畫區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又有關國家公園計畫各種管制規定概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圖及計畫書辦理。如申請土地有涉及都市計畫,應另案向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提出申請。
  6. 本證明有效期限為4個月,惟在上述期間經國家公園計畫變更時,應依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
  7. 本項申請作業不收規費,取件方式可選擇郵寄(採平信方式)或親至本處取件。如需以掛號或限時方式郵寄,須由申請者負擔郵資並以書面送本處提出申請。
  8. 申請資料中請詳填電話及住址,以利資料之處理和郵寄作業。
  9. E-mail電子郵件信箱為申請案件進度查詢之依據,請確實填寫。
  10. 如同意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請於右側頁面進行網路申請作業。

農業用地證明申請須知
  1. 本項申請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請檢具證明文件,如係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格式不拘)。
  2. 線上申請前,請先備妥下列文件:
      (1)地籍圖謄本(最近一個月內核發,請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2)土地登記謄本(最近一個月內核發,請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3)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委託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 如您已備齊上述資料,可立即線上申請,並將應附文件寄至「11292臺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1-20號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收」,本處將於收到所有文件後立即為您處理。如3日內未收到應附文件,本申請案將以退件處理。
  4. 受理申請後原則7個工作天內審查合格者核發證明書,不合格者退件辦理。
  5. 本證明係依據「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認定作業要點」,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農業用地證明。
  6. 詳細地籍界線應以實際測量釘樁為準。
  7. 本證明書僅供辦理申請免稅證明之用,其土地利用仍應依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計畫之規定辦理。
  8. 本證明書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9. 本項申請作業不收規費,取件方式可選擇郵寄(採平信方式)或親至本處取件。如需以掛號或限時方式郵寄,須由申請者負擔郵資並以書面送本處提出申請。
  10. 申請資料中請詳填電話及住址,以利資料之處理和郵寄作業。
  11. E-mail電子郵件信箱為申請案件進度查詢之依據,請確實填寫。
  12. 如同意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請於右側頁面進行網路申請作業。